plea(n.)
13世纪初,“ple”指“诉讼,法律冲突”,也指“争吵,争端,抱怨”,源自盎格鲁-法语 plai(12世纪晚期),古法语 plait(9世纪),“诉讼,决定,法令”,源自中世纪拉丁语 placitum, plactum,“诉讼”,在古典拉丁语中,“意见,法令”,字面意思是“令人愉悦的事情,达成一致的事情”,正确的中性过去分词形式是 placere “使人愉悦,取悦,被批准”(参见 please)。
意义的发展似乎是从“令人愉悦的事情”到“双方都满意的事情”,再到“已经决定的事情”。指“恳求,辩护,诉讼中的争论”可追溯到14世纪晚期。1963年出现了 Plea-bargaining。早在13世纪, Common pleas 最初是指皇冠不声称独占管辖权的法律程序(与 pleas of the Crown “刑事案件的公诉”不同); 后来指“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提起的诉讼”。
该词起源时间:13世纪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