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erit(n.)
公元1200年左右,“属灵信用”(用于好事等); 公元1300年左右,“属灵奖赏”,源自于古法语 merite “工资、报酬、奖赏; 感谢; 功德、道德价值、保证神的怜悯的东西”(12世纪),直接源自于拉丁语 meritum “功德,服务,恩惠,好处,喜爱; 价值,重要性”,中性形式为 meritus,是 merere, mereri 的过去分词,“赚得,值得,获得”,源自于 PIE 词根 *(s)mer- (2),“得到某物的一份”。
“价值,卓越”意义来源于14世纪初期; 在14世纪末,表示“值得,行为或状态应受到奖励或惩罚的状态或事实”; 还表示“奖赏,好处”。从词源学上讲,它仅仅是“一个人应得的东西”,拉丁词语用于奖励或惩罚,但在英语中,它通常意味着“值得称道的状态或事实”。
在法律上, Merits 是“案件的对与错、基本事实和原则”(与程序问题等不同)。在公务员晋升中, merit system 在1880年被证明是(与 spoils system 相对立的); 这个短语在早期的其他背景下也有使用。1550年代的 Merit-monger(拉蒂默)是16世纪至17世纪对那些相信人类功德能够使人获得神的奖励的神学蔑称。
该词起源时间:约1200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