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onfire(n.) 14世纪晚期, bonfir, banefire,“燃烧骨头的火; ”参见 bone(n.)+ fire(n.)。原始的特定意义已经过时,并在18世纪被遗忘。一般意义上的“用任何材料为公共娱乐或庆祝而点燃的大型露天火”可追溯至16世纪中期,“任何目的的大火”则可追溯至17世纪。该词起源时间:14世纪末